立法會在2024年7月4日通過了《2023年建築物管理(修訂)條例草案》。1 政府亦在2024年7月12日刊憲相應的《2024年建築物管理(修訂)條例》(下稱《條例》) 。2 該條例建議修訂《建築物管理條例》(香港法例第344章),而《建築物管理條例》是就大廈業主立案法團的組成及運作提供本地法律框架的主要法例。
隨著老化及欠缺維修的大廈數量持續上升, 香港政府在2011年在《建築物條例》(香港法例第123章)中加入第2A部份,推行了強制驗樓(實質上亦包括強制維修)計畫。由於愈來愈多樓宇已擁有超過三十多年的歷史,不少業主立案法團按強制驗樓計畫的規定,安排合資格人士檢驗樓宇及與承建商簽訂合約以進行樓宇維修。然而,正如所預,公眾就相關維修工程的合約採購過程的透明度及公平性提出關注及憂慮。
為回應公眾關注及憂慮,政府決定對條例作出相關修訂。總括而言,條例 :3
三個採購類別
在《建築物管理條例》下目前“採購“的定義將會被修訂,並劃分為第1類及第2類大額採購。為防止法團成員蓄意誇大年度預算以規避《建築物管理條例》下招標的規定,條例會以法團過去三個財政年度的平均年度開支取代年度預算作為大額採購的計算基準。
第1類大額採購是任何作價超過或相當可能超過港元$200,000,而不超過或相當可能不超過法團過去三個財政年度的平均年度開支款額的 20%的供應品、貨品或服務的採購。
第2類大額採購是任何作價超過或相當可能超過法團過去三個財政年度的平均年度開支的 20%的供應品、貨品或服務的採購。
除了這兩類大額採購,條例亦引入了大型維修工程採購這一個新受管制的採購類別。
大型維修工程採購是指任何價值除以大廈單位總數後超過或相當可能超過港幣30,000元關乎修理、更換、保養或改善大廈公用部分所需的供應品、貨品或服務的採購。有關建築物的清潔、保安或管理服務的採購將不被視為大型維修工程採購。
在計算如有關建築物的每個單位所佔的維修工程的平均價值時,除非該建築物只有車房、停車場或汽車間,有關單位並不包括任何車房、停車場或汽車間。
在業主立案法團會議中親身投票
條例規定有關大型維修工程採購的決議只能在有至少5%的業主或100名業主(以較少者為准)親身投票時通過。這是為了避免相關採購決議在只有少數業主在場的情況下通過。
假如某業主親身參與會議並親自在選票上剔選投票意向,該業主亦會視爲符合親身投票的要求。條例並不要求業主參與整場會議。
條例亦要求相關會議的會議記錄需要紀錄親身投票及透過委任代表投票的各種票數。
授權自然人代表法人團體業主
為了完善親身投票的要求,條例亦引入新機制,容許法人團體業主提名及授權自然人代表其在業主立案法團會議上行事。如自然人代表按照上述親身投票的要求代表法人團體業主參與會議及剔選投票意向,該名法人團體業主即視為在業主立案法團會議上親身投票。
為了作出有效的授權,法人團體業主需要在相關會議的48小時前,向管理委員會秘書送達一份已獲該業主簽署及蓋上該法人團體的印章的授權通知。
招標要求
在條例下,三項受管制的採購都需要透過招標型式進行。法團可選擇在本地報章刊登招標通告,同時必須在大廈顯眼位置張貼及展示相關招標承投通告及文本。無論如何,法團必須根據採購的類別向最低招標數量的潛在供應商發出招標邀請。條例亦禁止法團除了有合理延期原因外接納在入標期限之後提交的投標書。
就第1類大額採購而言,管理委員會可透過決議豁免向指定數目的承辦商發出相關招標邀請的要求。而就第2類大額採購,豁免則需要法團決議。
為提升透明度,即使在現有供應商重新取得同一項採購的情況下,上述招標要求仍然適用。
利益申報
條例要求負責人(即建築物的管理人及該些受管理人就有關採購的實質事宜給予指示的人)及管理委員會的參與者(即管委會的委員、秘書或司庫)須申報在投標書中的任何金錢或個人利害關係。負責人及管理委員會參與者亦需要申報任何與投標人的個人往來。
申報的文本必須在申報作出後首次關乎該項採購的管委會會議上提交。
在作出申報後,有利害關係的管理委員會的參與者將會被禁止參與管理委員會會議及採購活動。而有利害關係的負責人會被禁止參與採購活動。同樣地,這些限制可以透過管理委員會或業主立案法團的動議被豁免。然而,即使有相關豁免,申報人仍然不得被計入會議的法定人數,亦不能在會議中投票。申報者亦須在有關採購決議投票時避席。
財務報表及帳目
審計帳目
現行《建築物管理條例》制度下,只有大廈單位數量大於50的法團須審計財務報表。這使擁有可觀收入及支出的低密度大廈的法團無需審計其財務報表。因此,條例建議以收支取代單位數量作為審計要求的基準。無論樓宇單位數目為何,任何每年收支超過50萬港元的大廈均須審計其財務報表。
財務報表一旦備妥,經審計的財務報表的副本及會計師審計報告的副本需要在大廈的顯眼位置展示至少連續七日。如有有業主及租客代表等提出書面要求,管委會須在書面要求提出當日後的28日內,向業主及租客提供相關副本。
不當記錄保存及查閱的刑事罰則
為提升透明度,條例引入了與各種法團文件記錄保存及容許公開查閱相關法團文件的要求。
條例針對會議召集人及管委會的參與者未有妥善保存會計帳目、會議記錄、招標文件及委任代表文書的行為加入刑事制裁。
只有負有責任的管理委員會參與者會被檢控。“負有責任”的人是在違反條例的情況發生之時,正以該管理委員會參與者的身分承擔責任的人。其他現存《建築物管理條例》的罪行也會有相應更改。
一經定罪,相關人士將可被判處最高第四級罰款(港幣25,000元)。相關罪行亦訂有免責辯護,被告人需要提供足夠證據爭論及證明他已盡了在有關情況下應盡的一切努力,以防止干犯未能遵從相關記錄保存的罪行,而控方並沒有提出足以排除合理疑點的相反證明。
值得注意的是,為了讓沒有成立法團的大廈(例如由公契經理人管理的私人大廈)業主受惠於該次修訂,條例將有關大型維修工程採購、大額採購以及財務報表的修訂納入 《建築物管理條例》附表7,作為公契的強制性條款。
條例將於憲報刊登當日的12個月屆滿時起實施,即2025年7月13日。
由於條例並沒有涵蓋所有有關持分者關注的事項,例如就處理委任代表的事宜、委任代表文書(如一般或持久授權書)及遺囑執行人在取得遺囑認證前以業主身份出席法團會議及投票的認受性等,政府當局有急切需要進一步全面檢討及詳細審視《建築物管理條例》以打擊在樓宇維修工程中出現圍標的情況 。5 持分者應該繼續留意《建築物管理條例》相關的修訂。
鳴謝暑期實習生 Larry Cheung 對本文的研究和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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